日期:2007-06-25 14:05
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6)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 (7)国家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件。如属于列入国家“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则需提交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 (8)对列入动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须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9)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帐册(在海关认为必要时); (10)信用证(只限对港澳地区出口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 (11)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