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58
中央海关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七、必要时,海关机构可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一起对某些特殊货物,按章共同实行海关监管与检查。 八;具有对外经济业务经营权机构的进出口货物,需接受海关监管与检查后允许进出境。 九、对经由蒙古国政府授权机关发给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可凭相应许可证准予进出境。 第九条 海关监管和检查的期限 海关机构应在三天内完成对货物的监管和检查,对运输工具应在其时刻表时间内结束检查,如确有必要,也可延长上述时间。 第十条 海关监管和检查后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