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43
根据吉尔吉斯政府2002年9月19日批准生效的《关于对进口商品安全指标进行监督的决定》,部分商品在进入吉境内时应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该文件规定: 1、安全检验应由吉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或地方商检部门进行。 2、商检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同一批商品只能由一个机构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有管辖权的州(市)对同一种商品有一个以上的商检机构时,接受商检的进口商有权选择其中的一家作为实施检验的机构; 4、对进口商品的监督检验应按吉政府规定标准收费; 5、对投资项下进口、并具有国际认证(包括ISO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