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尽管不完全同意你们作出的解释,但接受此解决办法”。据此,双方达成协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该协议审查,认为协议没有明确被告的责任,原告并非完全出于自愿,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不予认可。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确认:原告因对贝尔?庇号轮供货而与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开具的货物发票和贝尔?庇号轮签署的收货回单为证,而被告提不出船方已经清偿债务的证据;被告在接收贝尔?庇号轮前,已知该轮对原告负有债务,在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