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告催索债款没有结果,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这一债权的性质,属于随船设置的优先债权”。七月四日,被告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因为船舶的所有权转移而成为原告的债务人,何况原告起诉前该船已拆除;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原告起诉已超过六个月时效;银行担保是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根据被告的接船条件提供的,并非根据原告的债权请求而出具的。 在该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委托的代理人曾在庭外进行协商,双方同意被告支付货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了结纠纷。原告给其委托的代理人回电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