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五千五百六十一点七二西德马克的货物发票。货物清单经船方签名盖章认可。在双方规定的三十天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船方催索货款,均无结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将贝尔?庇号轮以四十三万七千四百零二美元卖与被告,交船期限为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前。原告获悉这一情况后,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以电传通知被告,言明贝尔?庇号轮尚有债务未了,并主张对该船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于一月十日,电告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表示只有在原告律师证明该轮对原告不负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接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