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企业,其各自的商标虽然是同一的,但分别在美国和香港注册,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质,即只在注册国内受该国法律?;ぃ蚨?,虽然A公司在美国注册要比C公司在香港注册早,但毫无法律意义,这就是《?;すひ挡ò屠韫肌分兴鞯摹巴簧瘫暝诓煌墓胰〉玫娜ɡ嗷ザ懒ⅰ钡脑颉<粗竿簧瘫暝谝还〉蒙瘫曜ㄓ萌?,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也一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在一国被撤销,也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一定需要被撤销。本案中双方都已在各自公司所在地注册“SANTAK”商标,因而谁能在我国大陆取得商标权,谁先使用就是一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