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海外运出具收取运费单的时间是1990年8月4日,1993年8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经查认为: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上海外运初次向江南公司提出托收运费的时间是1992年6月24日。1992年12月,上海外运与江南公司又达成还款协议,江南公司同意支付所欠运费给上海外运。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