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1988年9月2日开具的以达斌公司为受益人的430H88573号信用证。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准许。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合法传唤两被告出庭应诉,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1988年上半年,原告申请并办理了进口原木2万立方米的有关手续,同年7月20日,原告与达斌公司在海口签订木字025―88号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达斌公司向原告供应马来西亚坤甸木9000立方米(允许增减10%),每立方米单价185美元,海口秀英码头岸上交货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