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法院于1990年9月29日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1988年11月6日签发的SH―001号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1988年9月3日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430H88573号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