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因合同和单证无效而受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由于两被告实施的欺诈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贷款利息的计算应从贷款之日起至购货合同撤销之日止,由于所贷款项未实际支出,故应扣除该项贷款在上述期间内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据此,广州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