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月12日,泰坦公司亦致电海口外轮代理,确认其签发了上述提单并称系据达斌公司书面指示让“帕”轮改驶香港,12月10日将货物卸下。1989年3月1日,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应新加坡德累斯顿银行国际部的要求将全部单证退给德累斯顿银行香港分行。经核实,因被告达斌公司未依约交付货物,造成原告以下经济损失:(1)与国内3家客户订立的购销坤甸木合同无法履行而赔偿的违约金共人民币561737.06元;(2)申请海口分行开具信用证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1341.09元;(3)货物保险费美金2012.61元;(4)银行贷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