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是指根据该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者是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跟单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依据该概念,可转让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1、信用证的可转让性,基于信用证的规定。2、信用证的转让来自受益人的请求而发生,银行不能自己决定进行转让。3、转让行只能是如下银行:(1)被开证行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的银行;(2)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被授权进行议付的银行;(3)在自由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