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里,提单被视为对货物享有占有权的证明。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直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就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或转移提单就构成了所有权的拥有或转移,但是这种观点近年来遭到了多数学者的质疑。对提单的深入分析使学界认识到:“物权凭证”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与货物本身、货物的占有权、所有权、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诉权、单据的可能转让性都有所关联。法理与大量案件事实均表明,提单转移与所有权转移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而一些学者在对“所有权说”的批判中又走上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提单不具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