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的种种特性所体现的物权性是不容否认的。而物上请求权制度无疑在侵权行为法之外为保护提单持有人的权益提供了又一种妥帖周全的保护。 在诸多提单物权学说中,我还是比较赞成“推定直接占有权说”。 根据该说观点,提单代表的是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而并非所有权(尽管占有与占有权问题仍在民法学界的争议之中,我认为占有权是一种物权或类物权)。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提单签发人和托运人之间依照其意思表示所特别创设的权利,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的权利与货物的现实占有无关,对传统民法占有理论而言是一种特别取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