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权性质,不代表任何物权 。按照这种观点,提单仅仅具有“运送物的交还请求取”的债权性质;而提单表现出的与物本身有关的各种特点都是基于这种债权性而不是物权性。 但是,“提单代表货物本身”的特点早已被公认为单证交易和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也为各国海商法以不同的方式承认。提单交付,就货物权利转移的关系,与货物交付具有同一效力,这是提单物权效力的不可忽略的体现 。否认提单的物权性质既不符合商业实践的需要,也缺乏现行法依据。虽然“物权的债权化”使区分物权和债权具有相当的困难,但是,提单能够代替实际货物交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