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事业发展,又兼顾财政紧张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自1996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税率 计退增值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除煤炭、农产品以外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货物(如小农具、农药、化肥等),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农 产品除外),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退税率为9%; (4)外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