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核对无误后,再录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 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 (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退运补税证明》; (四)《补报关单证明》;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出口转内销证明》; (七)《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证明》。 第十四条 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一)检测录入数据的惟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