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核基本疑点表》; (五)《退税审批表》。 第十八条 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须对每季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形式向上级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二)出口退税进度表; (三)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