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15 17:28
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的轮胎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限期退出。
(二)新建和改扩建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120万条以上。
新建、改扩建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600万条以上。
新建和改扩建载重、轻型载重汽车、轿车子午线轮胎混合型项目,单品种生产能力也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机械轮胎(巨型工程机械轮胎除外)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3万条以上。
异地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