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07 11:31
提出更新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坡度大于25度的分水岭、沟谷坡面的橡胶林地,应当逐步退胶还林。退胶还林验收合格的,享受公益林的有关政策。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橡胶林灾情防范措施,做好防病、防虫、防寒和防火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天然橡胶产品加工企业。
新建和扩建的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日生产干胶不低于50吨的标准设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新建和扩建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企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