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07 11:31
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天然橡胶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橡胶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橡胶林木,不得哄抢、毁坏生产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发种植橡胶:
(一)国有林、集体林中的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林、国防林、风景林地;
(二)基本农田地;
(三)旅游景区、景点;
(四)海拔950米以上和坡度大于25度的地带。
第十六条 需要更新的橡胶林,橡胶林所有者应当提前一年向天然橡胶管理机构